|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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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河北福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士威实业有限公司 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内陆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36万元及利息(以273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照月利率4.36‰计算;以273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扣除东星公司已付利息46.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792元,由被告河北东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