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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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09民初5558号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晓丽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范慧君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