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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
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新疆华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限额内向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5745元;

三、驳回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643.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省山丹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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