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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硕泰道桥有限公司
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抚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上诉人沈阳硕泰道桥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人工费125451.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6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0895元,由上诉人***负担326.85元,被上诉人沈阳硕泰道桥有限公司负担10568.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4-1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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