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硕泰道桥有限公司 北京华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沈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8)辽040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上诉人沈阳硕泰道桥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人工费125451.4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6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0895元,由上诉人***负担326.85元,被上诉人沈阳硕泰道桥有限公司负担10568.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