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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茌平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茌平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损失119769.9元(该款项汇至原告茌平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茌平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茌平县支行;账号:16×××88);

二、驳回原告茌平县永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元,减半收取14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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