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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亿利洁能科技(金乡)有限公司
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3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21.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8年1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结清之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安全保证金3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3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039元,由常州市昊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22元,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71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5.5元,由江苏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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