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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损失520334.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2033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承担2230元,由被告常州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承担90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