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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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太仓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市金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代理费64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27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