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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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庐江县鑫源针织服装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4民初3766号 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龚福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龙,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庐江县鑫源针织服装厂,住***。 投资人:刘俊杰,该服装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庐江县鑫源针织服装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合肥国富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路英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桑妮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