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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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 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2610万元、利息1597040.71元(利息计至2019年10月30日,嗣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付); 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对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袁敦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对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2610万元的担保债权; 五、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袁敦华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00元,由被告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日照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袁敦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