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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行
贵州省雷山县益明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支行贷款本金2,611,995.23元和截至2020年5月29日的利息178,814.27元共计2,790,809.50元,从2020年5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11,995.23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贵州省雷山县益明食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欠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支行对被告贵州省雷山县益明食品有限公司所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63.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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