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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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83327.8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0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524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承担68元,被告***承担150元,被告***承担150元,被告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承担4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平安保险常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