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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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山西总队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 清徐县同利达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9647.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1元,被告清徐县同利达汽贸有限公司承担负担3113元;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