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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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财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桦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桦甸市财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13531.6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二、***、***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213531.64元,月利率2分标准给付桦甸市财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 三、***、***给付桦甸市财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0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四、桦甸市财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位于桦甸市××街房屋(房证号:吉2017桦甸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面积109.53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