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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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归还原告鹰潭市杭奥电梯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管理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739.7元(利息按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以后利息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5元(已减半),由被告抚州市菱安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