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太仓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仓鸿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仓鸿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9152.18元、罚息38606.25元、复利562.73元,本息合计2068321.16元(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2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525%上浮50%以实际结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太仓鸿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79956元。

三、如被告太仓鸿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XXX)太仓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2461200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XXX)太仓市不动产证明第XXX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1948200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最高额担保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太仓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太仓鸿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款项由各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8元、减半收取1207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74元,由被告太仓鸿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太仓市津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7-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