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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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122499.96元(其中,被告***垫付19500.00元在赔偿款扣减,直接划拨与***); 二、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2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6.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200.00元;由被告吉林龙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东丰公司负担1396.00元,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