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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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 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