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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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复兴圩农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南通业勤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44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6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