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截止2016年8月27日为止的利息252667元,合计1952667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以借款本金1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8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2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984元,由原告***负担,由被告常州飞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27984元直接交付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6-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