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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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国有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7民初45号民事判决; 二、由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给付***劳务费143116.2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46.00元,减半收取计2173.00元,由***负担652.00元,由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1.00元,保全费1535.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