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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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0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资源使用费1603594.2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8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担8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昊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600元,由被上诉人天津滨海国际机场负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