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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工程款609487.04元; 二、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上诉人***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609487.0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北流市新农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609487.0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2019)桂09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718元,由上诉人***承担11590元,上诉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81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274元(上诉人***已预交7064元、上诉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492元、上诉人北流市新农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29718元),由上诉人***承担6216元,上诉人广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340元,上诉人北流市新农投资有限公司承担29718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