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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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桂兴高速公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5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5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唐爱民、***、***在继承刘有成的遗产范围内向***支付工程款3155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1559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4元,由上诉人唐爱民、***、***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