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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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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青岛元弘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元弘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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