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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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和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沃德托普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圣花米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米来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沃野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沃德托普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和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合计1100125元并承担利息(从2020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和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江苏沃德托普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1元,减半收取735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50.50元,由被告宁夏可可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8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