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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 二、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6306666.67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 三、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00000元; 四、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对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清偿不能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五、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6800元,由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33元,由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746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