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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柯桥洲明建筑设备租赁站
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启迪印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柯桥洲明建筑设备租赁站塔吊租费76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柯桥洲明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绍兴市柯桥洲明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75元,由被告浙江元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负担部分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7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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