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宁紫竹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洛宁紫竹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67933元,并承担从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被告洛宁紫竹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