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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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鼎荣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26民初148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住***。 负责人:师杰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洛阳鼎荣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红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与被告***、洛阳鼎荣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毛海科 二零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周彦兆 |
| 裁判日期 | 2018-05-03 |
| 发布日期 | 2018-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