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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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初2097号 原告王玉辉,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住***。 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广利。 被告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东芳。 被告连庭耀,男,约55岁,住***。 被告禹州市中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余亚明。 原告王玉辉诉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连庭耀、禹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王玉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伯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睿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