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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初2097号

原告王玉辉,男,生于1972年11月28日,汉族,住***。

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广利。

被告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东芳。

被告连庭耀,男,约55岁,住***。

被告禹州市中医院,住***。

法定代表人余亚明。

原告王玉辉诉被告河南昊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中正劳务有限公司、连庭耀、禹州市中医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王玉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伯强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睿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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