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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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三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河优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唐山市三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唐山市三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地下室房款、专项维修资金合计211219元,并以211219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还清之止;被告唐山市三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贷款所支付的房款及利息45468.7元,并以45468.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两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项30%为限),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2元,由被告唐山市三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33元,由原告***、***负担2639元,多收取诉讼费161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