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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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科安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华远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165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滞纳金204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损失8700元; 四、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冲抵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42557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84元,减半收取为134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