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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即:“驳回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8672362.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672362.3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5年1月22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维修保证金(剩余购房款)16415362.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15362.3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5年1月22日起支付至款清之日); 三、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5332338元”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损失32753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37.4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2000元,由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6537.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