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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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晟劳务有限公司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诉人***扣件损失15696元; 四、被上诉人***对上述扣件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22元,由上诉人***负担5269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负担3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04元,由上诉人***负担4931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共同负担37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