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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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荣成市朝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82民初3321号 原告:荣成市朝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57862759J),住***。 法定代表人:郭华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荣成市朝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荣成市朝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不再主张。 本案按原告荣成市朝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升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谭美玲 书记员吕俊杰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