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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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财产,合计价值4,850,120元;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 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负责看管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7-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