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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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逸南山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9905726号、第199057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 二、被告四川逸南山餐饮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5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逸南山餐饮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四川川西坝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20元,被告四川逸南山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