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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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在将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交付原告石家庄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三日内原告石家庄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39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由原告石家庄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0元,由被告山东华盛特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