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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38249.9元,利息5490.52元,罚息136.33元,及自2020年5月23日至本息清偿之日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对被告***、***抵押的房屋(垦利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垦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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