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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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 重庆修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充市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支付116820.27元; 二、被告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支付58410.13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1元,由原告四川亨博门业有限公司负担6748.7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8.2元,由被告南充市仁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