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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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吉祥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贵州吉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4106.69元及截至2020年1月20日的违约金1406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8174.69元,2020年1月21日后的违约金,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吉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1861元,由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32元,原告贵州吉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