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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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支行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 曲靖市沾益区恒威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情况通知书 (2020)云0328执保170号 申请人: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立伟。 被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恒威矿业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沾益德泽。 法定代表人:杨应宝。 申请人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受理,财产保全依据为(2020)云0328民初14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曲靖市沾益区恒威矿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XX支行、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账户,冻结限额为568867.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沾益支行对被申请人账号为13×××28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XXX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止,银行反馈截止2020年6月23日账户现有余额为XXXX元。经本院委托,宣威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位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账号:13×××66)的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限额为XXXX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7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止,银行反馈截止2020年7月6日账户现有余额为XXX元。现本院依法对(2020)云0328执保170号案件以保全完毕方式予以结案。 查封、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张 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陶曙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