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计至2020年1月2日的借款本息合计84229.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借款本金75059.16元为计算基数,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支付从2020年1月3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市思茅区支行律师费3452元; 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1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