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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省公路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4420300元; 二、由被告贵州省公路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14420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19603元,鉴定费400000元,共计519603元,由原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承担137860元,被告贵州省公路局承担381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