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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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 姚安农哈哈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姚安农哈哈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云南国鼎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天君、滕颖、滕正平、吴洪英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姚安旭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天君、滕颖、滕正平、吴洪英仍需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继续履行义务。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