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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灿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66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上海宏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上海宏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