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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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8475555.1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009526.55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1466028.59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利息在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维修费用2486386.75; 五、驳回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134727元,由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147元,由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580元;鉴定费150000元,由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4454元,由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54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4158元,退还正太集团有限公司26231元,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308元;剩余100619元,由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688元,由陕西延长石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9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