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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141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施救费17000元; 上述一至二项共计1580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付至原告账户(户名:***,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临沂市中支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原告***负担127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1730元;评估费2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714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