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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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金泰美电动车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300元,由原告***负担910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金泰美电动车经销处负担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